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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722號葉千毓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嘉院傑民嘉丙111年度嘉小字第7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千毓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小字第72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