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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1號黃偵維之庭期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嘉院傑民正111訴字第5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偵維(汪知高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5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14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