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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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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1號黃偵維之庭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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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嘉院傑民正111訴字第5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偵維(汪知高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5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14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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