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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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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聲字第90號李秀玲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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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嘉院傑民嘉戊111年度嘉簡聲字第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聲字第90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相對人李秀玲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李健民、李俐瑩、李秀玲
公同共有12分之2
連帶負擔12分之2
2
江其錩、江錫山、江錫錕、江季玲、黃彥騰、黃彥槐、黃彥豪、蕭麗瓊、蕭境榮、蕭蘭婷、陳輝明、陳均鴻
公同共有24分之3
連帶負擔24分之3
3
蕭麗瓊、蕭境榮、蕭蘭婷
公同共有24分之3
連帶負擔24分之3
4
王秀治
12分之7
12分之7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日期
金額
證據
1
第一審裁判費
109年4月8日
1,000元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2
資料使用費
110年12月7日
16元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3
資料使用費
110年12月2日
343元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4
戶政規費
109年4月30日
15元
戶政規費收據
5
戶政規費
109年8月7日
105元
戶政規費收據
6
戶政規費
109年8月7日
75元
戶政規費收據
7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109年4月7日
20元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8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109年4月29日
520元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9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
109年8月12日
4,000元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10
地政規費(其他)
109年8月12日
150元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11
估價費
110年1月8日
26,000元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附表三
編號
共有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李健民、李俐瑩、李秀玲
連帶負擔5,311元
2
江其錩、江錫山、江錫錕、江季玲、黃彥騰、黃彥槐、黃彥豪、蕭麗瓊、蕭境榮、蕭蘭婷、陳輝明、陳均鴻
連帶負擔3,983元
3
蕭麗瓊、蕭境榮、蕭蘭婷
連帶負擔3,983元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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