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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聲字第90號李秀玲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嘉院傑民嘉戊111年度嘉簡聲字第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聲字第90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相對人李秀玲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