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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60號陳素芬、黃陳青葉、陳純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嘉院傑民嘉乙111年度嘉簡字第1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陳素芬、被告黃陳青葉、被告陳純子之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簡字第1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