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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聲字第85號李美雲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嘉院傑民嘉丁111年度嘉簡聲字第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聲字第85號公示送達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相對人李美雲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土城學府郵局第00187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葉芳如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