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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司執弘字第48980號號董榮忠即董進財之繼承人、董美惠即董進財之繼承人之5日內就債權計算書表示意見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弘字第489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董榮忠即董進財之繼承人、董美惠即董進財之繼承人111年10月25日之5日內就債權計算書表示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898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董榮忠即董進財之繼承人、董美惠即董進財之繼承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弘股書記官沈秀鈴
- 發布日期:111-10-25
- 更新日期:111-10-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