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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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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4號文美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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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賢111聲字第1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34號返還擔保金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文美幸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3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2,245,160元,扣除本院110年度取字第45號領取提存物事件內准予相對人收取之新臺幣1,713,600元後之餘額(即新臺幣531,560元及提存所生利息),准予發還。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官佳慧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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