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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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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被告陳陽昇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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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嘉院傑民午111訴字第4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陽昇之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4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怡禎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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