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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康信男Kang Xinnan之簡易庭通知(命陳述意見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嘉院傑非篤111司拍第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康信男Kang Xinnan之簡易庭通知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簡易庭通知正本一件,經為核准國外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簡易庭通知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其陳述意見通知內容如下:
主旨:聲請人張OO、姜OO等4人(即姜O港之繼承人)對台端提起拍賣抵押物聲請,其主張債權額為新臺幣700萬元及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違約金,如對其請求之金額有異議,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主張,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拍賣抵押物等事件,對上開主旨所示之事項有通知之必要。
二、本件抵押物:嘉義縣朴子市中正段第37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持分三分之一):康信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