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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5號侯黃肅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現場勘測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嘉院傑民明111訴字第5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侯黃肅子(黃天榮之繼承人)之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現場勘測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5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現場勘測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上午10時40分,於現場履勘並測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亭嘉
- 發布日期:111-11-03
- 更新日期:111-11-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