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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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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647號武珍妃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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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嘉院傑民嘉乙111年度嘉小字第6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小字第64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武珍妃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02元,及其中新臺幣14,971元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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