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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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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1號黃偵維(汪知高之繼承人)之通知撤回訴訟函、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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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正111訴字第5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通知撤回訴訟函及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偵維(汪知高之繼承人)之通知撤回訟訟函及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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