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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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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648號林囿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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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嘉院傑民嘉甲111年度嘉小字第6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小字第64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林囿廷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404元,及其中20,750元
整,自民國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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