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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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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5號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坤松及蕭子墨即蕭傳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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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天111聲字第2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5號返還提存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坤松及蕭子墨即蕭傳勲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2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300,000元,准予返還。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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