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5號陳安源、洪淑美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嘉院傑民捷111訴字第5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安源、洪淑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5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1-11-12
  • 更新日期:111-11-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