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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林淑女即柴川淑子、蔡佩玉、蔡雅惠之開庭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嘉院傑民捷111重訴字第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淑女即柴川淑子、蔡佩玉、蔡雅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