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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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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212號方秀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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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嘉院傑民嘉丁110年度嘉簡字第2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2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方秀美即方羅錦霞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賴坤炎(即羅其養-羅安靖-羅建鋐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坤炎(即羅其養-賴蕭錦縀之繼承人)」;被告「陳素均(即羅其養-羅安靖-羅建鋐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素均(即羅其養-羅安靖-羅敦毅-羅建鋐之繼承人)」;被告「羅慕歆(即羅其養-羅安靖-羅建鋐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羅慕歆(即羅其養-羅安靖-羅敦毅-羅建鋐之繼承人)」;被告「羅景暉(即羅其養-羅安靖-羅建鋐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羅景暉(即羅其養-羅安靖-羅敦毅-羅建鋐之繼承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事項:一、關於「最後將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所示列為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最後將如附表編號1至4、6至7所示列為被告」。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葉芳如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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