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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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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459號王嘉雄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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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嘉院傑民嘉己111年度嘉簡字第4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459號變價分割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王嘉雄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王嘉雄應就被繼承人王介平所遺坐落嘉義市北社尾段672-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1/6 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王和正應就被繼承人王豐瑜所遺坐落嘉義市北社尾段672-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1/6 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池榮貴、池婉珊、池婉莉應就被繼承人王立君所遺坐落嘉義市北社尾段672-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公同共有1/6 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之嘉義市北社尾段672-3地號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即嘉義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A1、B1、C1所示標示A1、B1、C1之登記面積、分割後權利人(持分) 及取得方式如附表二所示。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六、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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