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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86號許惠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嘉院傑民嘉戊111年度嘉簡字第2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惠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簡字第28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