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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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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86號許惠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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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嘉院傑民嘉戊111年度嘉簡字第2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惠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簡字第28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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