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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722號葉千毓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嘉院傑民嘉丙111年度嘉小字第7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小字第72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葉千毓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809元,及其中86,994元自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