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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調字第163號許陳新蓮、許俊彥、曾梅桂、許仁人、許順堯、許明仁、許邦惠、許賢遠之民事補正暨追加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明111調字第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調字第16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補正暨追加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相對人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相對人曾梅桂(許勇之再轉繼承人)、相對人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相對人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相對人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相對人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相對人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之民事補正暨追加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亭嘉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