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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5號被告林糸巾、被告林斜、被告林庭富、被告蔣林蘭芳、被告郭鍾燕之勘測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嘉院傑民秀111補字第4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糸巾、被告林斜、被告林庭富、被告蔣林蘭芳、被告郭鍾燕之赴現場勘測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補字第4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赴現場勘測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糸巾、被告林斜、被告林庭富、被告蔣林蘭芳、被告郭鍾燕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嘉義縣竹崎鄉真武殿49、67號土地進行勘測。
四、被告林糸巾、被告林斜、被告林庭富、被告蔣林蘭芳、被告郭鍾燕應按時到場。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海外版」報紙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