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5號被告林糸巾、被告林斜、被告林庭富、被告蔣林蘭芳、被告郭鍾燕之勘測函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嘉院傑民秀111補字第4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糸巾、被告林斜、被告林庭富、被告蔣林蘭芳、被告郭鍾燕之赴現場勘測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補字第4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赴現場勘測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糸巾、被告林斜、被告林庭富、被告蔣林蘭芳、被告郭鍾燕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嘉義縣竹崎鄉真武殿49、67號土地進行勘測。
      四、被告林糸巾、被告林斜、被告林庭富、被告蔣林蘭芳、被告郭鍾燕應按時到場。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海外版」報紙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