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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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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32號蔡志鴻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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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嘉院傑民嘉己111年度嘉簡字第5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蔡志鴻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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