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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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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朴簡更一字第1號被告洪素燕、被告蘇怡慧、被告蘇玨綸、被告蕭淑珍、被告蘇秀琴、被告蔡長生、被告蘇聰信、被告蔡秀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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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嘉院傑民朴乙110年度朴簡更一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朴簡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編號被告2洪素燕、編號3被告蘇怡慧、編號4被告蘇玨綸、編號15被告蕭淑珍、編號20被告蘇秀琴、編號37被告蔡長生、編號58被告蘇聰信、編號117被告蔡秀卿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蘇竭所遺坐落嘉義縣布袋鎮新南段1138地號,面積4297.99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蘇須所遺坐落嘉義縣布袋鎮新南段1138地號,面積4297.99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布袋鎮新南段1138地號,面積4297.99平方公尺之土地,其分割方法如下:如附圖二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5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㈠編號甲部分面積2148.99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比例維持公同共有。㈡編號乙部分面積1074.5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蘇生旺單獨取得。㈢編號丙部分面積1074.5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共同取得,並按其等應繼分比例維持公同共有。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六、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附表:嘉義縣布袋鎮新南段1138地號土地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蘇竭之繼承人即:
被告洪素燕、蘇怡慧、蘇玨綸、蘇俊豪、蘇麗華、蘇秀仁、蘇秀義、蘇麗玉、李蕭雪花、蕭雪美、蕭雪櫻、蕭俊偉、蕭淑珍、蕭淑惠、蕭俊治、蕭瓊月、蔡蘇錦秀、蘇秀琴、蘇國勝、蘇國良、黃芳吉、黃郁文、黃毓嫣、黃毓菁、蔡佳翰、曾龍雨、蘇雅、曾琬君、曾家佑、蘇素月、蘇國熙、林見成、林耀文、劉謝秀氣、黃淑妍、蔡守倫、蔡守涵、蔡崇偉、蔡敏慧、蔡智伶、蔡蘇貴美、顏敏雄、顏宗甫、顏宗龍、顏宗錡、蘇謝盛、蘇文菁、蘇文涵、蘇俊蒼、蘇姿樺(合計50人)
公同共有4分之1
連帶負擔4分之1
2
蘇須之繼承人即:
被告蔡蘇玉珠、蔡長生、蔡長林、蔡勳忠、許蔡秀賢、蘇奕任、蘇奕文、蘇稚晏、蔡秀卿、蘇美玉、蔡明育、蔡明達、蔡家真、李蔡碧芬、凃蔡幸欽、謝江盆、謝淑珍、謝長達、蘇楊玉春、蘇酩富、蘇郁惠、蘇聰信、趙家宏、柯趙秀蘭、趙家鳳、許正忠、陳建宏、陳建文、陳惠雯、陳吳紫燕、陳正賢、陳正達、陳正隆、陳麗琴、蔡晶憲、蔡晶晶、蔡晶觀、蔡晶堅、吳蔡晶容、蔡晶瑾、蔡晶宜、盧陳春蘭、邱清福、李邱麗麗、邱惠真、邱清富、邱炳焜、邱清池、邱清信、蔡中村、蔡玉英、蘇進發、蘇泰山、蔡蘇月、蔡蘇玉雲、蘇麗珠、陳蘇阿霞、蘇淑玲、蘇賢章、蘇淑菁、蘇賢源、蘇平、蘇國田、吳博雄、吳佳葳、吳盈嫺、吳侹賢、吳秋蓉、蘇蓮招、蘇李蕊、蘇津翰、蘇莉雯、蔡忠雄、蔡南星、蔡麗娥、蔡秀卿、劉蔡秀燕、蔡麗坤、蘇原漢、蘇東嶺、蘇秀蓮、蘇東山、蘇東田、蘇志明、蘇志忠、佘蘇芳蘭、蘇惠蘭、蘇惠美、蔡玉蕊、蔡百花、蔡清順、蔡清來、蔡英良、蔡英泰、蔡鳳銘、蘇國順、蘇國慶、吳蘇春蘭、蘇春桂、蘇芳嬅、蘇淯婷、蘇良典、蘇甫銘、王慧姬、王冠鈞、王聰哲、蘇村林、蘇庭毅、蘇品家、林寶猜、邱怡萍、邱志豪、邱志偉(合計113人)
公同共有4分之2
連帶負擔4分之2
2
原告蘇生旺
4分之1
4分之1


附圖一: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10年12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附圖二: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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