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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608號洪麗純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嘉院傑民嘉乙111年度嘉簡字第6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洪麗純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簡字第6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