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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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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234號陳慶齡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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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嘉院傑民嘉己110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慶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嘉簡字第234號排水工作物之修繕疏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原訂111年12月30日上午9時40分庭期取消。
      六、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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