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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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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750號蔡瑞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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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嘉院傑民嘉乙111年度嘉小字第7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小字第750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蔡瑞美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53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元自民國94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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