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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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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調字第163號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曾梅桂(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之111.12.30現場履勘通知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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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嘉院傑民明111調字第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曾梅桂(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之111年12月30日現場履勘通知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調字第16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現場履勘通知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曾梅桂(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進行現場履勘。
      四、相對人許陳新蓮(許勇之繼承人)、許俊彥(許勇之繼承人)、曾梅桂(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仁人(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順堯(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明仁(許勇之再轉繼承人)、許邦惠(許勇之繼承人)、許賢遠(許勇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亭嘉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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