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號楊發妹之判決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慧111年度婚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發妹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婚字第11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發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秀惠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