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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889號林碧玉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嘉院傑民嘉戊110年度嘉簡字第8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88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林碧玉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確認原告對被告林金生所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內甕段122之1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二所示編號B面積225平方公尺及被告林碧玉所有坐落同段120之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二所示編號C面積23平方公尺、編號E面積5平方公尺、同段122之2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二所示編號D面積144平方公尺範圍之通行權存在。
被告不得在第1項編號B、C、D、E範圍土地內妨礙原
告通行,並應容忍原告在上開範圍內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以供通行。
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 記 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