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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652號鄒建祺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嘉院傑民嘉丁111年度嘉小字第6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小字第65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鄒建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56元,及其中新臺幣4,595元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葉芳如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