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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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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原簡字第7號陳吟君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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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嘉院傑民嘉丁111年度嘉原簡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吟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原簡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葉芳如
 

  • 發布日期:111-12-16
  • 更新日期:111-12-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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