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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5690號王麗雲即王嘉雄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0司執宇字第456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麗雲即王嘉雄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569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金樹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陳俊男
- 發布日期:111-12-18
- 更新日期:111-12-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