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黃嘉峰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11簡上字第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視同上訴人黃嘉峰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上訴駁回。
第二審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