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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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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7號被告黃安温(即周錦花之繼承人)、黃辰富(即周錦花之繼承人)之準備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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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嘉院傑民賢110訴字第4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安温(即周錦花之繼承人)、黃辰富(即周錦花之繼承人)之準備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訴字第45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安温(即周錦花之繼承人)、黃辰富(即周錦花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官佳慧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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