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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5號陳宏瑋、陳劍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嘉院傑民賢111訴字第7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宏瑋、陳劍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715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宏瑋、陳劍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宏瑋、陳劍郎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官佳慧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