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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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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5號陳清江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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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廉110簡上字第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視同上訴人陳清江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二項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朴子市鴨母寮段竹村小段1264地號土地,分割如附表二即附圖所示。
     視同上訴人陳清文、陳清源、陳振榮、陳德枝、陳王省、陳建宇、陳婷、陳國和、陳清江、陳明輝、陳進田、上訴人陳明峰應各補償視同上訴人陳秀玲、陳美月、陳金生、陳金治、陳金童、陳鏡仁、陳鏡安、上訴人陳金進、被上訴人朱祐宗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陳金進、陳金童
陳金治、陳金生
陳鏡仁、陳鏡安
公同共有8分之1
連帶負擔8分之1
2
陳建宇、陳婷
公同共有12分之1
連帶負擔12分之1
3
陳國和
12分之1
12分之1
4
陳清江
12分之1
12分之1
5
陳明峰
32分之1
32分之1
6
陳明輝
32分之1
32分之1
7
陳進田
16分之1
16分之1
8
陳清文
20分之1
20分之1
9
陳清源
20分之1
20分之1
10
陳振榮
20分之1
20分之1
11
陳德枝
20分之1
20分之1
12
陳秀玲
8分之1
8分之1
13
陳王省
120分之11
120分之11
14
陳美月
24分之1
24分之1
15
朱祐宗
24分之1
24分之1
 
               
附表二(即附圖)
編號
分配面積
(㎡)
        土地分割後之所有權人
176
一、作為道路使用,除被上訴人朱祐宗之外,分歸
    其餘共有人共同取得。
二、各依陳國和80/960、陳清江80/960、陳明峰      35/960、陳明輝35/960、陳進田70/960、陳清
    文68/960、陳清源48/960、陳振榮48/960、陳
    德枝48/960、陳秀玲120/960、陳王省88/960
    、陳美月40/960、陳建宇、陳婷等2人公同共
    有80/960、陳金生、陳金治、陳金童、陳鏡仁
    、陳鏡安、陳金進等6人公同共有120/960之比
    例,保持共有。
328
分歸陳清文、陳清源、陳振榮、陳德枝、陳王省共同取得,並各按68/300、48/300、48/300、48/300
、88/300之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175
分歸陳秀玲、陳美月共同取得,並各按3/4、1/4之
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131
分歸陳金進、陳金童、陳金治、陳金生、陳鏡仁、陳鏡安公同共有(公同共有120/960)。
263
分歸陳建宇、陳婷、陳國和、陳清江共同取得,並各按陳建宇、陳婷等2人1/3(公同共有)、陳國和
1/3、陳清江1/3之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153
分歸陳明峰、陳明輝、陳進田共同取得,並各按1/4、1/4、1/2之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附表三
 
 
應補償人
陳清文
陳清源
陳振榮
陳德枝
陳王省
陳建宇、陳婷
(連帶給付)
陳國和
陳清江
陳明峰
陳明輝
陳進田
 
補償人
 
 
 
 
 
 
 
 
 
 
 
 
受補償金額合計
陳秀玲
6106
134
134
134
246
272
273
273
1286
1286
2574
12718
陳美月
2035
45
45
45
82
90
91
91
429
429
857
4239
陳金進
陳金生
陳鏡仁
陳鏡安
陳金童
陳金治
(六人公同共有)
387
9
9
9
16
18
17
17
81
81
162
806
朱祐宗
113738
2501
2501
2501
4586
5082
5082
5082
23960
23960
47919
236912
 
應補償金額合計
122266
2689
2689
2689
4930
5462
5463
5463
25756
25756
51512
254675
 
 
    
書記官  林柑杏
 
 
股       別:廉股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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