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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王歡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慧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歡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歡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男楊○○(民國108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I10****335)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任之。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林秀惠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