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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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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37號LUONG QUOC HUY CHUONG即梁國輝之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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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信111金簡137字第11100158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UONG QUOC HUY CHUONG即梁國輝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簡字第137號被告LUONG QUOC HUY CHUONG即梁國輝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LUONG QUOC HUY CHUONG即梁國輝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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