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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何思靜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家澈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何思靜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何思靜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5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調查程序,相對人何思靜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玫熹
- 發布日期:111-12-23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