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1號張國恩之查封登記函、禁止變更稅籍通知各1件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112司執利字第4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國恩之查封登記函、禁止變更稅籍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1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國恩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利股書記官李宗軒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