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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36號盧柏勳之傳票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涵111交易136字第11200001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盧柏勳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易字第136號被告盧柏勳過失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進行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