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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5號DAO VAN YEN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刑平110訴585字第1120000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DAO VAN YEN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訴字第585號被告DUONG VAN CUONG等等傷害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NGUYEN VAN SON(阮文山)無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 林恬安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