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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字第825號林素鈴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嘉院傑民嘉乙111年度嘉小字第8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嘉小字第82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林素鈴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13元,及其中新臺幣30,125元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