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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江美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11重訴字第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江美玲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附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記載,均更正為附表二所示。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2-01-07
- 更新日期:112-01-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