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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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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劉云馥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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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11訴字第4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劉云馥(即劉礎新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1、被告余陳輝玉應將原告所分別共有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深坑段5-4地號土地,收件年期:民國50年、字號:嘉地登字第401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33,000元正,存續期間:自50年1月15日至50年6月15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2、被告胡貞妹、莊燈惠、莊偉聖、莊偉賢、莊紜鈞、莊燈照應將原告所分別共有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深坑段5-4地號土地,以被告胡貞妹、莊燈惠、莊偉聖、莊偉賢、莊紜鈞、莊燈照共同繼承人莊懷貧為權利人,收件年期:民國51年、字號:嘉地登字第3909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1,000元正,存續期間:民國51年7月13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3、被告劉云良、劉云馥、劉云珊應將原告所分別共有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深坑段5-4地號土地,以被告劉云良、劉云馥、劉云珊共同繼承人劉礎新為權利人,收件年期:民國57年、字號:嘉地中字第2591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50,000元正,存續期間:民國62年10月18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4、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深坑段5-4地號土地,收件年期:民國72年、字號:土地登字第13157號,登記日期:民國72年12月22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230,000元正,存續期間:自72年12月日至102年12月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5、訴訟費用由被告余陳輝玉負擔百分之6,由被告胡貞妹、莊燈惠、莊偉聖、莊偉賢、莊紜鈞、莊燈照連帶負擔百分之6,由被告劉云良、劉云馥、劉云珊連帶負擔百分之46,由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42。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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