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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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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51號賴惠雲之公文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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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嘉院傑民朴己111年度朴簡字第2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惠雲之撤回通知書、取消原定112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之函文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朴簡字第251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書及取消庭期之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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