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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吳文龍、被告蔡枚辛(原名:蔡惠芳)、被告林俊仁、被告林峻余、被告郭秋琴、被告郭源瑞、被告郭源茂、被告李湘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嘉院傑民服109重訴字第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文龍、被告蔡枚辛(原名:蔡惠芳)、被告林俊仁、被告林峻余、被告郭秋琴、被告郭源瑞、被告郭源茂、被告李湘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文龍、被告蔡枚辛(原名:蔡惠芳)、被告林俊仁、被告林峻余、被告郭秋琴、被告郭源瑞、被告郭源茂、被告李湘晴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9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吳文龍、被告蔡枚辛(原名:蔡惠芳)、被告林俊仁、被告林峻余、被告郭秋琴、被告郭源瑞、被告郭源茂、被告李湘晴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