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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林木火、林碧雲、蔡方耀、蔡毓芯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傑民服111重訴字第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拆屋還地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木火、被告林碧雲、被告蔡方耀、被告蔡毓芯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如附表編號27至31號之被告「應有部分比例 1/18」之記載,均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