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陳陽昇之112年1月11日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嘉院傑民午111訴字第4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陽昇之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字第4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陽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